在我国,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上述房产该如何分割往往都成为争议焦点。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最高院的意见是:要落实《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和第106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
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一、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详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婚姻家庭司法解释适用指引》第25-26页(2025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