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更新时间:2026-03-20 09:32:02 阅读数量:3

答:现实社会中,子女结婚父母为其出资购房非常普遍,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系到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最高院的意见是:原《婚姻法解释(二)》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原《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应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

在确定是借款的时候,谁承担举证责任?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二、如何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第四项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原《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详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婚姻家庭司法解释适用指引》第16-18页(2025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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