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掌握法律规定,更应掌握法律适用的理念。因为法律是靠人去实施,理念不同,案件的结果也不同。以正当防卫为例,2018年以前的实施理念与2018年以后有很大改变。比如:对防卫时间的认知,工具论、部位论、后果论的转变,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正因为如此,笔者才撰写本文,供大家参考】
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7号指导性案例,是我国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标志性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彻底打破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僵化、保守的办案思维,实现了正当防卫认定理念的根本性转变,对后续同类案件办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引意义。本案主要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判断标准,长期以来深受工具论、部位论、后果论三大僵化理念束缚,完成了正当防卫司法理念的重塑。
01【基本案情】 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某酒店业务经理。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02【过去的办案理念】
1. 被害人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不存在对于海明产生威胁,于海明继续追砍,属于“事后防卫”或“假想防卫”;
2. 于海明抢过刀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案就使用的工具(砍刀)、伤害部位(腹部)、造成后果(死亡),依过去的理念于海明至少是防卫过当。
3.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让其家属也陷入悲痛之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家属难以接受“被告人无罪且不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法院为避免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新的社会争议,只好给被害人家属得到一些赔偿,被告人以防卫过当判处缓刑,息事宁人。
03【两个理念的转变】
一、转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标准
在传统司法办案理念中,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往往采取形式化判断规则,仅以侵害人是否主动停手、是否后退离开、是否暂时脱离冲突现场为单一标准,一旦侵害人做出停止攻击、转身离去的动作,就直接认定不法侵害已然终止,此时防卫人若继续实施反击行为,便会被认定为事后防卫,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机械认定方式,极大压缩了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而昆山于海明案彻底颠覆了这一认知,确立了实质危险判断标准,核心是立足防卫人所处的紧急情境,以客观危险是否消除为核心判断依据,而非单纯看侵害人的阶段性动作。本案中,刘某持刀攻击于海明,刀具掉落被于海明抢过后,转身往自己汽车方向行走,从形式上看,其直接攻击行为暂时中断,但从现场实际情境分析,于海明作为普通公民,在遭遇突如其来的暴力行凶后,处于极度紧张、恐惧的紧急状态之下,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刘某转身离去的真实意图:究竟是彻底放弃侵害,还是前往车内寻找其他凶器、纠集他人再次实施攻击?
此时,刘某的侵害行为并非完全终结,而是处于连续、未彻底消除危险的状态,于海明面临的人身安全威胁依然现实且紧迫。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摒弃了事后以理性人视角进行客观推演的方式,转而站在防卫人于海明的即时立场,充分考虑紧急情况下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局限,认定其追击反击行为,仍是为了制止尚未彻底结束的不法侵害、防范自身生命安全遭受二次侵害,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属于事后防卫。
这一理念转变,意味着正当防卫的时间认定不再拘泥于侵害人的表面行为,而是回归对侵害危险本质的判断,充分尊重防卫人在紧急情境下的合理认知,避免对防卫人提出超出常人能力的判断要求,真正贴合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制止不法侵害的立法初衷。
二、破除工具论、部位论、后果论,立足防卫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正当防卫限度时,深受工具论、部位论、后果论三大僵化理念束缚,导致大量防卫行为被错误认定为防卫过当,让正当防卫制度陷入“适用难”的困境,而昆山于海明案的办理,彻底解除了这三大理念障碍,确立了以防卫必要性为核心的限度判断规则。
(一)破除工具论:不苛求防卫工具与侵害工具对等
工具论是指司法实践中机械要求防卫人使用的防卫工具,必须与侵害人的侵害工具轻重、危险程度相当,若防卫人使用的工具危险性高于侵害人,即便目的是制止侵害,也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比如对方徒手就不能用刀具,对方用短刀就不能用长刀,这种理念完全脱离实际,在突发暴力侵害中,防卫人根本没有时间、条件去选择与侵害人对等的工具,只能利用现场可获取的物品实施防卫。比如:侵害人拿一个木棒,防卫人手里只有砍刀,当遭到侵害人攻击时他上哪去寻找一根相当的木棒呢?
于海明案中,刘某先是徒手攻击,后又持砍刀持续砍击于海明,于海明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抢过砍刀实施反击,是当时唯一能有效制止致命侵害的手段。本案明确否定工具论,认定防卫工具的选择无需与侵害工具对等,只需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即便防卫工具危险性较高,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充分考虑了防卫人面临暴力侵害时的客观处境。
(二)破除部位论:不强求防卫人精准控制反击部位
部位论是指苛责防卫人在反击时,必须选择非致命部位进行攻击,若攻击心脏、头部等要害部位造成侵害人伤亡,便认定超出防卫限度。这一要求完全违背常理,在突如其来、瞬息万变的暴力侵害中,防卫人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的应激状态,生理和心理都处于极端紧绷的状态,根本无法冷静思考、精准控制反击的部位和力度,何况双方都处于运动状态,并非患者在医院手术,打上麻药一动不动,手术精准部位,法律不能对防卫人提出强人所难的要求。
于海明面对刘某的持刀行凶,生命安全时刻处于危险之中,其反击行为是情急之下的本能自救,无法刻意选择攻击部位。本案明确,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无需考量防卫人反击的具体部位,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即时反击,即便击中要害部位,也属于合理防卫,不再以反击部位作为评判防卫限度的标准。
(三)破除后果论:杜绝“谁死伤谁有理”的结果导向
后果论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僵化思维,简单以侵害结果倒推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秉持“谁伤重谁有理、谁死亡谁担责”的错误逻辑,只要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重伤、死亡,就直接认定防卫人构成防卫过当,完全忽视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和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过去有些办案人员公开说“我们只看后果,不看原因”,明显的“后果论”。
于海明案彻底推翻后果论,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以结果论英雄,而要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危险程度综合判断。刘某持砍刀攻击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于海明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实施反击,即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核心理念,彻底打破“死伤即过当”的错误导向,让正当防卫认定回归公平正义的本质。
总之,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的两大理念转变,本质是办案人员从事后的机械评判,转向站在防卫者的角度设身处地的客观判断,从苛求防卫人过度担责,转向优先保护合法权益,落实“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当防卫理念,这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实践困境,更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边界,向社会传递出清晰的法治信号:面对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勇敢自卫,合法权益无需向不法行为妥协,为后续司法实践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理念指引和裁判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