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6-07-22 13:49:57 阅读数量:14

浅析律师事务所

与律师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长期以来,律所与律师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尽管各地法院有判例,还有人有些质疑,笔者从立法、实务等层面剖析认为:提成律师与律所不具备劳动关系;授薪律师与律所一般应认定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主张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依据上述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律所与律师就应具有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没有把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

二、律师行业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律师法》要求:“律师执业必须挂靠某律所注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否则不能开展业务,这是行业监管,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极易被混为一般企业的管理模式。

根据目前各律所的现状,绝大多数律所对聘用的律师有两种管理模式:

1.提成律师:自己找案源、无底薪、无考勤、不坐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全自己决定,律所只收管理费(成本费用),律师其余收入以提成的方式全部提走,这部分律师占绝大多数。从这一现状来看,律所虽然也是用人单位,但与一般企业的管理模式相比就显得极为特殊,这就是律师行业管理的特殊性。

2.授薪律师:在聘用的律师中有极少数律师律所给发工资,律所分配任务,律所对授薪律师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均有明确规定(其中有的资深律师聘请助理,他以律所的名义给助理发工资、规定任务、上保险等),律所对这部分律师的管理模式与一般企业基本相同。

三、关于律所与律师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问题

(一)笔者认为提成律师与律所不具备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三要素为核心:

1. 人身隶属性:是否存在考勤、工作指派、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提成律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等全由自己安排,不受律所管理,不具备该特征。

2. 经济隶属性: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固定劳动报酬、单位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提成律师自己开展业务,其收入按提成获取、无底薪,职业风险、人身风险自担,也不具备该特征。

3. 组织隶属性:是否接受统一用工管理。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办案必须经律所统一收案、收费、律所出具发票,这是行业监管,不属于劳动用工管理。律师与律所之间实际是民事合作、律师仅借律所平台开票、走账、办手续,而非劳动关系。

(二)授薪律师与律所一般应认定劳动关系

授薪律师与律所的关系符合认定劳动关系三要素,因为,授薪律师律所发放固定工资、实施考勤管理、统一指派案件、律师需遵守律所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地点、办案安排由律所支配,不得自主自由接案,双方形成完整人身、经济、组织隶属关系,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综上,对律师与律所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核心看人身从属、管理支配、报酬结构三点。

四、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基本都认为提成律师与律所不具有劳动关系

笔者收录全国多地中院、高院生效裁判,裁判口径基本统一:提成律师、挂靠律师与律所不构成劳动关系,相关工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诉求,全国各地法院均不予支持。现将六个法院案例案号、审理法院、基本事实、裁判核心观点,汇编如下。

1. 辽宁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地参考案例)

案号:(2022)01民终15678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张某 沈阳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张某采用“无底薪+案源提成+缴纳管理费”模式执业,无需坐班考勤,案件承接、办理均自主开展。张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

裁判要点

1. 结合薪酬模式、管理模式、执业形态,认定双方为独立执业合作关系;

2. 不具备劳动关系人身依附、经济依附的核心特征;

3.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2. 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民申10405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陈某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双方签订聘用合同,陈某为提成律师,无固定底薪,收入全部来源于案件提成;社保由个人自行缴纳,办公、办案成本自行承担;工作时间、办公地点、案件承接与办理均由本人自主决定,律所不实施考勤、案件指派等日常管理,仅提供执业平台、统一收案收费。陈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1. 双方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无人身隶属性;

2. 收入模式为案源提成、自负盈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经济依附特征;

3. 依据《律师法》要求律所统一收案、收费属于行业监管义务,不等同于劳动用工管理;

4. 依法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

3. 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02民终11299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何某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何某系提成律师,无固定工资,律所按案款比例收取管理费;律师无需坐班、不受考勤约束,自主拓展案源、办理案件。何某在外出办案途中受伤,人社部门曾作出工伤认定,一审法院判令律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律所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1. 提成律师自主经营、自担执业风险,仅借用律所执业资质完成合规流程,双方地位平等;

2. 律所未对劳动者实施考勤、工作指派、规章制度约束等劳动管理行为;

3. 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不存在劳动关系;

4. 撤销一审判决及工伤相关赔付内容,律所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 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02民终7214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励某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励某将执业证挂靠于律所,双方约定仅收取固定管理费,无底薪、无薪酬发放;律所不安排工作、不进行考勤、不参与案件办理,仅提供执业备案平台。励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1. 案涉协议名为聘用,实质为执业资质挂靠关系,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 双方无实际用工行为,不存在管理从属关系;

3. 仅依据执业证登记、行业备案信息,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4. 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5. 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02民终456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王某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王某为提成律师,按案款比例结算提成,无固定月薪;律所不进行考勤、不指派案件,工作安排完全由王某自主。王某起诉主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诉求。

裁判要点

1. 双方无人身隶属关系、无稳定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

2. 律师独立执业、自负盈亏,双方属于民事合作关系;

3. 不认定劳动关系,驳回王某全部劳动争议诉讼请求。

6. 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01行终234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某律师事务所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

基本事实

陈某系律所提成律师,自主接案、自行承担办案成本,无固定工资及考勤管理。陈某办案期间摔伤,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律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1. 提成律师执业模式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律所仅提供执业平台,未形成劳动用工管理关系;

2.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法定前提,本案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3. 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结论

1.凡事都有一般和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从目前律师管理现状来看,提成律师与律所不具有劳动关系,符合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这也是全国各地法院统一裁判观点;而授薪律师与律所具有劳动关系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把提成律师这一特殊管理模式区别开来,由此而产生争议 。

2.引发一个问题,也是目前无人探讨的问题:既然提成律师与律所不是劳动关系,还强行律所给提成律师上保险吗?因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的前提是相互之间有劳动关系。

3.以此看来,本所过去制定的对提成律师缴纳社保采取两种办法是对的。一种是律所代缴,费用自担,另一种是提成律师在社保个人窗口缴纳保险,律师二选一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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