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问: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接受财产一方给予返还?
答: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共同财产,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赠与行为的性质、效力认定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需要统一裁判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本条在法律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如下:
一、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作为共有权人之一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全部财产。但是,在夫妻关系内部,违反公序良俗的一方并非必然享受该部分财产的利益。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规定的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如果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无过错的一方不仅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可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为此,本条专门增加了第2款,即“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或者受让人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无合法占有依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关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归于消灭,但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并不受影响,仍单独有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原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效果,此时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物权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立法并未采物权行为理论,不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目前后一种观点是学界通说,《民法典》也采此种观点。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赠与或者低价处分行为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行为被宣告无效时尚未履行,或者财产并未交付,则不适用这种方式。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使双方财产关系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履行返还财产的义务。司法实践中,赠与或者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房产、汽车、金钱等。返还财产的范围应按照实际交付时的财产为标准确定,即使返还时实际财产已经减损甚至灭失,也仍应承担返还责任;如果当事人接受交付的是实物,原则上应当按照原物返还规则返还;如果原物已经灭失,但存在可以替代的种类物,则应返还同一种类物。
2.折价补偿。
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一般情况下,应当返还财产。但是,有时返还财产并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或者返还财产成本过高,会造成资源的进一步浪费,此时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前提是如何认定财产不能返还,一般认为包括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前者主要是指财产返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受赠财产已被其他人善意取得,不能实际返还财产,只能折价补偿。后者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客观上无法返还,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物的情况。所谓没有必要返还财产,主要是指当事人接受的财产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应按照相关标准计算价格,以给付金钱等方式返还。
3.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与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如果因前述赠与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而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财产的一方与受赠一方往往均属明知情形;实践中,存在受赠人并不知晓赠与人已婚的情况,此时如果受赠人因此受到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赔偿损失。
以发布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例,对前述违背公序良俗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先生回转
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高先生的妻子崔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先生转账的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消费,不应返还。从前述赠与行为的效力来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应属于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共同共有,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先生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属于无权处分,侵犯崔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从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看,高先生一共转账给叶某某73万元,叶某某同时期转账给高先生17万元,实际收款56万元;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款项,即56万元;该返还责任不因金钱已消费而免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30-134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