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28问:日常生活中能否事事都得夫妻共同同意,否则一方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无效吗?
更新时间:2026-07-23 10:28:15 阅读数量:9

28问:日常生活中能否事事都得夫妻共同同意,否则一方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无效吗?

答:并非这样。《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对本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是这样论述的:本条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制度”。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行使的权利。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相似,适用表见代理原理,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意义何在呢?

最高院解释:婚姻家庭编中专门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很有必要。首先,婚姻家庭生活事务繁多,夫妻之间不必事必躬亲。其次,节约生活成本。现代生活,特别是全球化时代,夫妻活动范围大,若凡事需夫妻双方共同出面,生活成本太大,难免令人不胜其烦。最后,明确日常家事的当然代理权,有利于家庭和睦。

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而无须对方授权。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不以夫妻一方明示为必要,性质上类似于法定代理权,但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代理权。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可直接以另一方的名义、双方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为之,而一般法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薛宁兰教授认为,婚姻为夫妻生活之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相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代理权。王利明教授认为,家事代理权乃为“夫妻在日常家务的范围内互为代理人,毋须委托授权”,属法定代理。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委托代理的当然性和法律强制性。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0年第1辑第38-3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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