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34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假离婚”为由提出恢复夫妻关系,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更新时间:2026-07-24 08:50:20 阅读数量:6

34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假离婚”为由提出恢复夫妻关系,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答:不支持。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实现某种目的(如拆迁安置、满足特定政策下的购房资格等),经过协商一致,形式上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并无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而且往往事实上亦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被俗称为“假离婚”。但是,事后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再复婚,往往产生争议成讼。因为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将之备案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该离婚协议约定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即通俗讲的“假离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亟须统一裁判标准。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原因是:身份行为具有不可逆性,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双方仍有感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即可;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强行判决恢复夫妻关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离婚行为虽属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但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6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7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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