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问: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确立的婚姻而言的。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广义的事实婚姻涉及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家庭法所讨论的一般是狭义的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群众往往也认为男女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受传统仪式婚的影响,认为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就取得了结婚的效力;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逃避登记;也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有关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始终本着既严格依法认定又兼顾客观现实的原则,从历次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司法解释的态度看,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对于事实婚姻认定的标准是趋严的,特别是鉴于1994年施行的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曾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详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婚姻家庭司法解释适用指引》第89-90页(2025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