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限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增多,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为此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到了离婚时这一矛盾更为突出,对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处理,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原《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实践中,在确定少分或不分的数额时,是针对夫妻财产总额,还是仅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
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少分或不分把握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92条在承继原《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了“离婚时”的表述,即上述行为不限于离婚时,也包括离婚之前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0年第2辑第23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