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限制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受限制一方是否可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更新时间:2026-04-27 13:03:37 阅读数量:14

答:可以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一方限制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受限制一方是否可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没有在本条中列举,遇到这种情形是否准予离婚呢?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是可以准予离婚的:例如,在周某诉史某离婚纠纷案中,婚后史某在某外资公司上班,周某在家料理家务。时间一长,周某对在家当全职太太产生厌倦情绪,遂与史某商量出去工作,但是史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挣的钱足够花了,周某不用出去工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来周某明白了史某不让其外出工作的真实原因,是担心自己在社会上认识其他男性,背叛史某。周某感到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认为史某对自己缺乏起码的信任,夫妻感情因此恶化。20026月,周某未征求史某的意见,独自在外找了一份工作,史某知道后,到周某的工作单位大闹并威胁单位辞退了周某。周某先后又找了两份工作,均被史某以同样方式破坏。200210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史某表示悔改,周某撤诉。但事后史某依然如故,继续阻止周某出去工作,并让自己的亲属监视周某。周某感到彻底绝望,于20035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史某的做法侵犯了法律赋予周某的工作自由权利,是违法行为。史某的出发点是自私地将妻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情节是恶劣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一方以对方侵犯自己的工作权为由提起离婚应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的生产、工作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虽然受长期存在的“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文化思想影响,现实中,大多数女性在照顾家庭、养育子女等方面比男性倾注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此种家庭经营的分工应以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而不能违背一方意愿进行限制、干涉。丈夫限制妻子外出工作的权利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允许解除婚姻关系。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第109-11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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