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适用本条时,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在离婚纠纷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最基本和重要的原则应当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除需要考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和第 47条规定的有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
如果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将会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应作为对该方的不利因素予以考虑。
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虽伤害的是夫妻另一方的感情和合法权益,但该行为对子女情感的伤害、价值观的误导甚至再婚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都应予以考虑,将其作为对该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的不利因素予以考虑不仅能够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也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也是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作为对其不利因素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1084条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父母是否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基本原则,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进行确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23-224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