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31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6-07-24 08:46:57 阅读数量:7

31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答: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产生很大争议,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加一个条文(1064条),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在此强调的是,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63-16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7月出版)

 

文章录入:紫剑律所    责任编辑:紫剑律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