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问: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不一定。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对此,《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里强调的是将举证责任推给债权人,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法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69-17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