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38问: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更新时间:2026-07-27 08:43:53 阅读数量:1

38问: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作出规定,但未对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基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共有,对如何认定和处理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明确相应规则。我们认为,首先,可以参照《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因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共同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按照债成立时同居关系双方与第三人的约定认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次,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否作为共同债务,应综合考查一方举债的原因、举债的目的以及款项的用途等因素。因此,在同居期间是为同居双方共同利益,或者为同居生活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可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此外,如双方育有子女的,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同理,因赡养各自老人形成的债务亦为个人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双方已经离婚,但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一般而言,除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对此知晓并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外,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外,不能直接将之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因该情形下经常难以判断是否达到夫妻的外观和共同债务的形态,为遏制实践中同居“夫妻”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精神及立法沿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区分同居形态,综合案件情况,以此判断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以合理平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未举债方利益与债权人利益。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9-100页(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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