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问: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女方就有关财产纠纷起诉的法院能否受理?
答: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就有关财产纠纷一方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对此,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是这样论述的: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合法婚姻而非同居关系。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保护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双方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同居关系,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同居关系的形成不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是一种既定的事实状态。有鉴于此,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女方怀孕期间,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