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解答-40问: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是否构成委托监护?
更新时间:2026-07-27 08:45:27 阅读数量:1

40问: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是否构成委托监护?

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未转移至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学校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人,其承担的是委托监护责任;如果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人,其应按照法定义务(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在学校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被监护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如被监护学生把别人打伤或推倒,须支付医疗费,仍应当由其父母支付。除非事前约定,学校同意为被委托监护的学生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学校在履行被委托的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否则,仍应当由法定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当,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的条件,就是学校未尽这种职责,具有不注意的过失,没有这种过失,学校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及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这一法律关系有利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有利于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34-235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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